案件结果:胜诉(判决支付补偿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代某与游X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9月9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福州市某区的某房产所有权归游X所有,游X应在售出房产后一周内、最迟于2023年9月1日前一次性向代某支付800000元作为补偿费。2022年12月28日,游X仅支付200000元,剩余600000元至今未付。案涉房产于2025年2月出售,售价约165万元,出售时约有抵押贷款161万元。
游X对离婚协议约定无异议,承认尚有600000元未支付,但认为离婚协议中并无约定利息。代某遂委托程保江律师代理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游X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6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3.45%计算,自2023年9月2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判令游X承担诉讼费10107元、保全费3673元、保费1000元等相关费用。
三、案件结果
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游X仅支付200000元,余款6000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利息,因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法院不支持自2023年9月2日起计付利息,但可支持自起诉之日(2025年2月19日)起按当时一年期LPR计算。保全费由败诉方负担,保费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游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补偿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5年2月19日一年期LPR计算);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总结
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补偿条款的履行问题。法院确认了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对未约定利息的逾期付款,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体现了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对保全费、保费等费用的认定,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本案提示,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利息计算方式,以减少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