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某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王X与郑X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21年起,郑X与李X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外租房共同生活。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郑X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交付等方式,累计向李X支付款项664093.8元,李X则向郑X转回524430.8元。
王X认为,郑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X,严重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且李X明知郑X已婚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王X遂委托程保江律师代理诉讼,要求李X返还赠与款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李X返还212113.8元及利息(以21211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 3.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判令李X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李X承担。
三、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X在与王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X转账的行为,系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王X有权要求返还。
法院逐项核定了应返还金额:
郑X向李X支付总额:664093.8元;
扣减李X向郑X转回款项:524430.8元;
扣减1-200元区间小额生活开支:10621.4元;
扣减李X流产医疗费用:22582.47元;
扣减房租等共同生活费用的一半:27470元;
认定应返还金额:78989.13元。
判决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X78989.1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总结
本案系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典型案件。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观点,并细致梳理了双方往来款项,准确区分了赠与、生活开支返还、共同费用分摊等不同性质的款项。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法律后果,即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法院对生活合理开支的认定标准、共同费用的分摊原则等,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