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X于2022年11月由包工头招录至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接的某银行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同月24日,李XX在吊顶作业时不慎从梯子跌落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0天。2024年5月,某局作出决定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8月,某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评定其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此前,李XX曾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2024年10月,李XX再次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及解除用工关系,仲裁裁决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部分费用。李XX不服该裁决,委托李芝茂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用工关系解除,并判令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万余元等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工关系解除的时间节点;第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基数及具体金额标准如何确定;第三,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属于用工主体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范围。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基于法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张应按较低的建筑行业或全省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各项补助金,并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就业补助金不属于工伤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某公司武汉分公司对李XX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李XX受伤后未再返岗,依法享受7个月停工留薪期,双方用工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次日即2023年6月25日解除。某公司武汉分公司应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承担责任。关于计发基数,因受伤时工资尚未确定,依法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某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XX与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用工关系于2023年6月25日解除;两被告共同向李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2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余元及鉴定费三百余元,合计27.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