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筑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某改扩建工程某项目劳务分包给案外人雷XX。雷XX招用李XX到该项目从事电焊工作。2024年4月27日,李XX在工作中受伤。某建筑劳务公司主张李XX系雷XX雇佣,受雷XX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结合工资支付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李XX受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江X甲管理,判决确认双方在2024年3月26日至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李XX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在其他工地受伤的视频截图,主张其有虚假诉讼嫌疑。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XX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在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劳务公司上诉主张,李XX受案外人雷XX管理并由其发放工资,双方无从属关系,且李XX频繁受伤不合常理;李XX则辩称其受某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需从主体资格、规章制度适用、管理及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评判。本案中,虽然李XX经雷XX介绍打工,且雷XX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仅凭该合同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工资支付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江X甲直接参与处理李XX工资事宜,并答复伤好后可继续跟着干活,其行为代表公司。李XX在公司工地工作,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某建筑劳务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关于4月27日后的劳动关系,有待工伤认定后再作结论。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