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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代理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胜诉 南京侵权纠纷律师 南京著作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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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巨婷芳律师在本案二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一审败诉局面,巨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敏锐指出一审遗漏关键证据及事实认定错误。在庭审策略上,巨律师打破一审“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局限,精准界定驾培行业细分领域的“相关公众”标准,有力论证了虚假宣传的误导后果。同时,通过巧妙比对对方一审提交的公司介绍与侵权内容的同一性,成功击破对方“未发布”的抗辩。最终助力客户逆转胜诉,获赔7万元,有效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优势。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某网络公司(原审被告)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产生纠纷。某公司系上市科技企业,自主研发驾驶模拟器。某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宣传册及网页中擅自使用其模拟器图片进行虚假宣传,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4.5万元等。一审法院认为模拟器外观相似系功能所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且一般消费者不会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加之无法证明侵权网页由某网络公司发布,故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请。某公司不服,委托巨婷芳律师等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及某网络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2.某网络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涉案侵权内容是否确由某网络公司发布。巨婷芳律师在二审中重点指出:一审法院遗漏了关键公证书及对方自认证据,未进行实质侵权比对;被诉图片与涉案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对方故意隐去标识,具有侵权故意;此外,一审法院以“一般消费者”认知为标准存在错误,本案产品针对交管部门和驾培机构等特殊客户,相关公众极易产生误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诉意见。法院查明,某公司早在2017年发布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被诉图片除隐去英文字母或水平翻转外,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某网络公司虽辩称非其发布,但其一审提交的公司介绍与被诉内容完全相同,难以用巧合解释,法院据此认定侵权内容由其发布。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作品价值、侵权情节等因素,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共计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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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主要从事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业务及企业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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