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在职期间遭遇公司拖欠工资,居家办公后公司仍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员工邮寄被迫解除通知后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收到仲裁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提交任何答辩及证据。吴中律师团队代理员工,仲裁委依据员工提交的全套原始证据缺席裁决,支持确认劳动关系、欠付工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
一、案情简介
2019年,钱XX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担任品牌副总监,在职期间薪资多次上调。2025年起起钱XX居家办公,公司仅发放部分工资,存在工资拖欠的情况。2025年年底,钱XX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通过XXX向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提起仲裁。
钱XX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付工资差额、支付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公司经仲裁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二、律师观点
接受钱XX仲裁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整理录用通知、加盖公章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薪资调整邮件、微信沟通记录、XXX 邮寄解除通知底单及签收记录等证据,围绕公司缺席审理的举证规则、工资标准举证责任、书面被迫解除的送达效力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仲裁代理方案。
一、公司收到开庭通知拒不到庭参加仲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当承担缺席审理的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中,公司经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仲裁可以依据员工出示的原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工资标准、工资发放记录、出勤情况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证据,公司拒不提交,直接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工资标准判定
薪资调整邮件、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工资标准;微信聊天记录在无法确认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涨薪依据。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正式录用函、公司内部薪资调整邮件、银行对公账户工资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采信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向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邮寄被迫解除通知书,邮件显示签收,视为有效送达,被迫解除成立
员工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权,将解除通知书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由法定代表人签收,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劳动关系自签收对应日期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采纳吴中律师团队核心代理意见,做出如下裁决:公司与员工在2019年至2025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此提醒广大员工:遇到欠薪,优先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薪资调整邮件原件;被迫解除尽量使用XXX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留存快递底单与签收记录;仲裁时公司不来开庭,不等于直接胜诉,员工仍需要拿出完整原始证据证明全部案件事实。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