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8 月 25 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件详情
被告人与同村村民因为历史土地使用权纠纷发生口角争吵,矛盾逐步升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互殴。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本人也在冲突中受轻微伤。
案发之后,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到案,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全部经过,构成自首。审理阶段,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支付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提出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件由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被害人在本起冲突中对于矛盾激化也存在一定过错。
我方辩护意见(辩护请求)
1.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本案系邻里民间琐事引发,被害人对于冲突升级存在一定过错;
3. 被告方已经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书面刑事谅解;
4.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恳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1.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 涉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发还被害人。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农村邻里土地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邻里纠纷,口角升级为互殴,最终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完整经过,告知自首、认罪认罚法律后果。积极推动家属和被害人开展调解协商,促成经济赔偿,拿到刑事谅解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程序。庭审中重点向法庭阐述: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冲突升级存在过错;被告人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已经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庭全部采纳辩护意见以及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当事人宣告缓刑,不用实际收监羁押。本案提示: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应当理性沟通,避免动手,一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案发之后,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是故意伤害案件中争取从宽、缓刑的重要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