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8 月 12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自然人被告因经营一家再生资源类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向我方当事人提出借款 20 万元,约定个人和该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出借人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完成 20 万元转账交付。
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借条写明借款期限,同时明确约定:出借人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合理开支,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条由自然人签字,后续补盖该公司公章。
借款到期之后,两名被告均未履行还本义务。在此期间,原被告还另行开展合伙经营业务,之后三方完成清算散伙;合伙关系和本案民间借贷属于相互独立两笔法律关系。出借人此前曾经在借款尚未到期时起诉,被法院驳回。待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原告再次委托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法院向两名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自然人以及其名下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法庭审查借条、转账支付宝流水、借条公章、前案裁判文书、代理合同发票等全套证据,认定自然人与公司属于共同借款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没有约定借期之内利息,但到期不还应当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律师费,按照原告实际真实支出金额予以保护,超出实际支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两名被告(自然人 + 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
2. 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律师代理费;
3.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 判令自然人被告以及其经营的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 元,并自起诉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 3% 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到本金清偿完毕;
2. 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 6000 元;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义务人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民间借贷,另一层是后续合伙经营,实务中容易发生事实混淆,被告有可能抗辩转账属于合伙出资款。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把借条原件、支付宝转账记录、前一次诉讼裁判文书、合伙清算相关材料分开梳理,清晰区分借贷资金与合伙投入资金,向法庭说明二者相互独立。
本案关键证据为同时有自然人签字、企业公章的借条,能够锁定个人和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增加责任承担主体,有利于后续执行。同时借条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法院支持实际发生律师费。因被告缺席,所有事实全部依靠我方提交书面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链条必须完整闭环。
法院认定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以及律师费,我方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本案给到风险提示:对外借款,如果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尽量要求自然人签字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将个人、公司一并列为共同债务人,增加责任主体。债权到期之后再起诉,避免因期限未到被驳回。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查询公司、自然人两方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