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富民县某某检察院; 被告人:王XX,辩护人赵静律师; 被告人:李XX。
王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处地点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李XX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现场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一人,赌资五万五千余元。王XX、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均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定王XX系主犯,李XX系从犯,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赌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开庭审理。赵静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出庭,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结合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悔罪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庭对全部证据举证质证,综合共同犯罪地位、悔罪表现进行量刑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构成赌博罪。共同犯罪中王XX属于主犯,李XX属于从犯;二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内容
1. 王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 2. 李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3. 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处置。 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