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交往,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订婚,后续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交往及订婚、筹办婚礼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给付婚约彩礼、购置婚嫁首饰,双方共同筹备婚礼,被告实际支出婚房装修、婚礼场地、婚车、宴席、录像、伴娘服押金等多项婚礼相关开支。
二人同居相处期间,被告怀有身孕,后续终止妊娠,双方矛盾激化。
纠纷发生前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书面协议书,明确作出彩礼及购置礼品等费用一律赠与女方的意思表示;同时在双方通话录音中再次作出相关表述。
后原告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后,结合双方同居情况、过错、实际开支,酌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彩礼款项。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朱波律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包含:一审对彩礼金额事实认定存疑、一审遗漏审查案涉赠与协议、未充分考量女方引产伤害及各项实际支出,应当依据双方达成的彩礼赠与约定驳回原告诉求。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朱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审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任何彩礼款项;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生效判决。
三、律师价值
1.全面复盘全案证据,锁定核心抗辩依据:朱波律师接受二审委托,梳理全案卷宗,重点挖掘一审未充分审查的关键证据:原告出具的书面赠与协议书、通话录音,该两份材料直接证明原告已自愿作出彩礼归属于女方的处分承诺,是本案改判的核心事实基础。
2.法律论证突破常规婚约财产裁判思路:普通婚约财产案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司法解释支持彩礼返还;代理律师没有局限彩礼返还司法解释,重点援引《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论证该赠与协议系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事后反悔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不应得到支持。
3.二审规范完成补充举证与质证:二审中提交宴席支出相关凭证,完成举证、质证,辅助法庭查明婚礼开支事实;指出一审存在遗漏审查当事人彩礼赠与约定的问题,推动二审直接改判,规避发回重审带来的诉讼周期拉长、当事人诉累加重风险。
4.多维度说理强化抗辩效果:代理意见同时结合女方终止妊娠的人身损害、本地婚嫁习俗、妇女权益保护等角度辅助说理,为合议庭裁判提供多角度参考,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咨询朱波律师
1.男女双方恋爱订婚、举办婚礼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三金、订婚财物的婚约财产纠纷;
2.男女双方曾经签署书面协议、留存聊天记录、录音,对彩礼归属作出赠与、放弃追索的相关约定;
3.女方存在怀孕、引产情形,自身承担婚房装修、婚礼宴席等大额实际支出的彩礼纠纷;
4.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败诉或部分败诉,拟提起二审上诉,希望争取改判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