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夏季至2025年6月,被告人周X明知被害人张XX、蔺某乙系不满十周岁的幼女,为满足性欲,在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家中卧室内,对两名被害人实施奸淫及猥亵行为。同时,周X为追求性刺激,在家中裸露生殖器,让被害人张XX、吝某丙为其涂抹润肤油。案发后,被害人将经过告知家属及老师,某小学校长向公安机关报案,周X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周X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周X的主观恶性及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周X不存在插入被害人体内的想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周X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法院需审查对低龄幼女实施此类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恶性较小”,以及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X多次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以暴露生殖器诱骗幼女涂抹润肤油的方式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针对辩护人提出“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法院指出,被害人均为不满十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极不成熟,法律对幼女给予特殊保护,只要明知是幼女而实施奸淫,不论是否有插入意图,均构成强奸罪既遂。周X多次针对无防卫能力的低龄幼女实施侵害,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不属于“主观恶性较小”,故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周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