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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良律师代理靳X劳动争议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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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加良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核心诉求,展现了专业的办案能力。首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具体工资标准。其次,针对被申请人未缴社保的违法行为,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最后,在庭审中据理力争,针对年休假天数及工资计算提出合理主张,促使仲裁委全面支持了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保等核心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靳X于2023年7月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健身教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基本底薪与提成构成。工作期间,某公司一直未依法为靳X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25年7月5日,靳X以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发送被迫解除通知书,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随后,靳X委托张加良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2025年6月工资七千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1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万余元,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某公司辩称,法定代表人接手公司后承诺等运营良好后缴纳社保,且6月工资已支付,公司并非恶意拖欠。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三、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靳X受某公司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确认2023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靳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结合转账记录支持经济补偿1.7万余元。某公司未举证证明靳X已休年休假,经折算应休4天,裁决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余元。因某公司已足额支付6月工资且靳X认可,该请求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余元及经济补偿1.7万余元;某公司依据相关政策为靳X补缴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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