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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龙律师代理李X甲合同纠纷案二审获改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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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戴晓龙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内部承包与挂靠、劳动关系的法律界限,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法律关系定性的混淆。在分成比例争议中,戴律师敏锐指出对方单方变更内部规章制度的无效性,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基于原标准享有的合理预期利益。面对对方提出的高额成本扣除及反诉索赔,戴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击破了对方虚增人员工资及转嫁非必要律师费的企图。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最终促成二审法院纠正一审计算错误并维持核心诉求,最大化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甲原系某设计院员工。为拓展业务,某设计院出台收益分成标准,约定公司收取26%管理费,员工享有74%项目收益分成,各自承担税费。李X甲以某设计院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担任项目主管,组织人员完成核心设计工作。某房地产公司陆续支付部分设计费后长期拖欠。某设计院遂起诉某房地产公司,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150万元设计费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付款后,某设计院依据其后续出台的内部新规,将150万元的分成比例大幅折减至14%。李X甲不予认可,诉至法院要求按74%比例支付分成款并扣除已垫付工资。某设计院则反诉要求李X甲赔偿因失职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支持李X甲主要诉求,某设计院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某设计院主张为劳动关系,李X甲主张为挂靠经营关系;二是项目分成款如何计算,某设计院主张适用内部新规折减分成比例,并要求扣除高额人员工资、律师费等成本,李X甲则主张适用原74%比例且拒绝承担非必要支出;三是李X甲应否赔偿某设计院主张的经济损失,某设计院指控李X甲在合同签订及清欠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与违规行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实为建设工程设计中的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一审认定挂靠关系不当,予以纠正。关于分成比例,李X甲承揽项目时已产生按原标准分配的合理预期,某设计院单方出台的新规未经协商,对其无约束力,150万元应按74%分配。关于成本扣除,某设计院主张的高额人员工资证据不足,律师费非必需支出,一审核减正确;但一审未核减李X甲按比例应承担的诉讼费属计算错误,二审予以纠正。关于经济损失,某设计院证据不足以证明李X甲存在失职违规行为。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某设计院给付李X甲项目分成款97.8万余元,驳回某设计院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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