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甲原系某设计院员工。为拓展业务,某设计院出台收益分成标准,约定公司收取26%管理费,员工享有74%项目收益分成,各自承担税费。李X甲以某设计院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担任项目主管,组织人员完成核心设计工作。某房地产公司陆续支付部分设计费后长期拖欠。某设计院遂起诉某房地产公司,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150万元设计费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付款后,某设计院依据其后续出台的内部新规,将150万元的分成比例大幅折减至14%。李X甲不予认可,诉至法院要求按74%比例支付分成款并扣除已垫付工资。某设计院则反诉要求李X甲赔偿因失职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支持李X甲主要诉求,某设计院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某设计院主张为劳动关系,李X甲主张为挂靠经营关系;二是项目分成款如何计算,某设计院主张适用内部新规折减分成比例,并要求扣除高额人员工资、律师费等成本,李X甲则主张适用原74%比例且拒绝承担非必要支出;三是李X甲应否赔偿某设计院主张的经济损失,某设计院指控李X甲在合同签订及清欠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与违规行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实为建设工程设计中的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一审认定挂靠关系不当,予以纠正。关于分成比例,李X甲承揽项目时已产生按原标准分配的合理预期,某设计院单方出台的新规未经协商,对其无约束力,150万元应按74%分配。关于成本扣除,某设计院主张的高额人员工资证据不足,律师费非必需支出,一审核减正确;但一审未核减李X甲按比例应承担的诉讼费属计算错误,二审予以纠正。关于经济损失,某设计院证据不足以证明李X甲存在失职违规行为。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某设计院给付李X甲项目分成款97.8万余元,驳回某设计院的其他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