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至12月,曹XX、刘XX、玉XX、阿XX四人欲合伙承包土地种植棉花。经中间人介绍,四人认识了王XX。王XX明知自己无权处分某县某乡某村的1700亩土地,仍隐瞒真相,带领曹XX等人实地查看,并以某合作社名义与曹XX代表的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25年1月,曹XX等人将50万元土地承包费定金转入王XX实际控制的某合作社对公账户。王XX收款后,在18日内将款项大部分用于购买农资、发放工资及偿还个人欠款。2025年2月,被害人发现土地权属存在问题后报案。案发后,王XX陆续退还全部款项共计50万元,并额外补偿1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书面谅解。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指控涉案金额为39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XX的行为定性、主观故意及犯罪主体。马晓萍律师提出详尽辩护意见:第一,王XX基于与案外人孙XX的过往合作及权属证明展示,产生合理信赖,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款项均用于合作社生产经营,属于民事纠纷或单位行为;第二,即便构成犯罪,本案发生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侵犯双重客体,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第三,被告人具有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其作为当地重要农业项目负责人,判处实刑可能引发员工失业等负面社会效果,建议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明知无权出租涉案土地,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关于单位犯罪及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涉案合作社公章及账户由王XX个人控制,系个人犯罪,且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与侵害客体上存在区别,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王XX当庭认罪认罚,已将收取的定金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但其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