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冯X与被告秦X经人介绍于2021年3月相识。2023年10月,双方订婚,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13.8万元、五金首饰折价款3.4万余元、改口费六千余元、看酒钱一千余元及男方母亲红包三千余元等。2024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但未举行结婚仪式。原告主张领证后双方未共同生活,被告回娘家居住,且双方因举办婚礼等事宜产生矛盾,被告甚至到原告家中吵闹打砸,原告已报警处理。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五金首饰折价款、改口费及其他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共计23.8万余元。
被告秦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自相识后便同居生活,登记结婚后被告搬至原告房屋居住,直至2024年6月原告更换房屋密码才分开。被告家庭为结婚亦有花费并购买了车辆作为陪嫁,双方已共同生活三年,彩礼不应返还。其他款项属于自愿赠与或按习俗协商好的支出,且被告已返还部分并用于购买手机及订婚物品,不应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及其他财物,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双方领证后未共同生活,且被告多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求全额返还相关费用;被告则抗辩称双方已长期同居共同生活,且部分财物已用于共同生活及结婚筹备,彩礼及赠与财物均不应返还。双方对是否共同生活、财物性质及返还比例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冯X与被告秦X自愿离婚;二、由被告秦X于调解当日向原告冯X返还彩礼礼金8万元及“五金”首饰(包含黄金手镯、手链、戒指、项链、耳钉各一,已履行完毕);三、原告冯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其他双方无争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原告冯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