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罗XX于2017年7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原告薛X系罗XX之妻,原告罗X1及被告罗X2、罗X3、罗X4、罗X5系罗XX与前后两任妻子所生子女,罗XX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罗XX遗留有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厂一村某幢某室房屋10%的产权(该房屋另90%产权登记在罗X1名下,且该10%产权系罗XX与薛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以及在某银行的存款6万元。因遗产分割事宜协商未果,薛X、罗X1委托贾波律师等诉至法院。原告请求判令:上述房屋10%产权中的一半即5%归薛X所有,剩余5%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分割;存款6万元中3万元归薛X所有,剩余3万元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分割,各被告协助办理过户及取款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房屋10%产权的析产与继承份额认定,以及部分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抗辩。被告罗X2、罗X3、罗X5在庭审中辩称,因原告罗X1在诉争房屋中已经占有了90%的产权份额,故该房屋不应再进行继承分割,罗X1也不应再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对于6万元存款的继承,被告方均表示无异议,同意薛X分得3.5万元,五名子女每人分得五千元。被告罗X4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10%份额系罗XX与薛X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10%份额的一半即5%应属薛X个人所有,剩余5%作为罗XX遗产,由薛X及五名子女共六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每人继承该房屋1/120的份额。关于存款,因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10%份额经析产与继承,薛X享有7/120份额,罗X1、罗X2、罗X3、罗X4、罗X5各享有1/120份额,各方互相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存款6万元由薛X享有3.5万元,其余五人各享有五千元,各方互相协助办理取款手续;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减半收取四千余元,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