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XX、王XX因诉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区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某行终227号行政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XX、王XX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及评估结果不合法,评估价值与市场价相差悬殊,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再审,确认案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违法,判令重新签订协议。某区征收办答辩称,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平合理,签订的某征字(2014)第XX号《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贾波律师作为某区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本案审查,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及评估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案涉《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三是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针对上述焦点,贾波律师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指出在被征收人投票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经某公证处公证采用摇号方式选定某评估公司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强调《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区征收办具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评估机构经公证摇号选定,程序合法;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考虑了房屋结构、面积及区位等因素,陈XX、王XX未申请复核。在此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方式、金额及期限等事项,签订程序并无不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因陈XX、王XX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补偿协议》违法,原审法院认定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陈XX、王XX的再审申请。某区征收办在贾波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维护了行政协议的效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