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贾波律师代理某区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胜诉

  •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
贾波律师 在线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694
    服务人数
  • 2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应诉策略。面对再审申请人对评估程序及补偿金额的质疑,贾波律师精准把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核心要义,从评估机构选定的公证程序、评估报告的客观性以及协议签订的合法性三个维度构建答辩逻辑。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对补偿标准的误解,协助法院厘清无证房屋补偿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界限,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有力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与行政协议的稳定性。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XX、王XX因诉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区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某行终227号行政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XX、王XX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及评估结果不合法,评估价值与市场价相差悬殊,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再审,确认案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违法,判令重新签订协议。某区征收办答辩称,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平合理,签订的某征字(2014)第XX号《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贾波律师作为某区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本案审查,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及评估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案涉《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三是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针对上述焦点,贾波律师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指出在被征收人投票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经某公证处公证采用摇号方式选定某评估公司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强调《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区征收办具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评估机构经公证摇号选定,程序合法;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考虑了房屋结构、面积及区位等因素,陈XX、王XX未申请复核。在此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方式、金额及期限等事项,签订程序并无不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因陈XX、王XX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补偿协议》违法,原审法院认定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陈XX、王XX的再审申请。某区征收办在贾波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维护了行政协议的效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贾波律师
贾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贾波律师
5.0分服务:4694人执业:27年
贾波律师
13201199****4858 执业认证
  •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座六楼
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 189 1386 28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