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3月26日,某公司(原告)与张X(被告)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某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2楼整层租赁给张X使用,租期5年,年租金60万元,每两年递增10%,按季支付。合同约定逾期支付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张X支付前两季度租金及10万元保证金后,未支付第三季度(2018年9月28日至12月27日)租金15万元。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委托贾波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支付租金15万元、违约金四千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张X抗辩称某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擅自占用房间、免租期及租金递增标准与前期意向书不符、未兑现车位及广告位承诺、收取费用未解决户外门头、不允许使用明火、面积不符及违规收取物业费等,要求重签合同并拒交租金。庭审中,张X提交意向书及承诺书,试图证明租金递增应为5%且免租期应增加20天。贾波律师敏锐指出,双方已签订正式合同,意向书明确约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终止,应以正式合同为准;张X主张的广告位、车位等未写入合同;消防楼梯为全封闭且承租前已存在,不影响使用;物业费、装修保证金等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名为合作实为租赁。张X关于面积不符、占用房屋的抗辩证据不足;意向书在正式合同签订后已终止,相关标准应以正式合同为准;广告位等承诺无合同依据。张X拖欠租金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公司租金1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驳回某公司其他诉求(因利息损失未超出违约金数额,不再重复支持)。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为1695元,由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