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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贾波律师代理邢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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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法律素养。面对邢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峻指控,贾波律师敏锐捕捉到当事人因工伤维权不当引发犯罪的特殊背景。庭审中,贾律师虽关于“自首”的意见未被采纳,但其巧妙将重心转向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等酌定从轻情节。通过充分阐述当事人维权心切的动机及悔罪表现,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从宽处罚意见,最终为邢某甲争取到缓刑结果,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效融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3年6月2日,邢XX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工地施工时右脚拇指被砸伤致粉碎性骨折,因多次向工地索赔未果,遂产生寻求社会关注的想法。同年6月25日晚,邢XX与刘XX、王XX在宿舍商议,刘XX提议携带汽油至地铁站扬言放火自焚以引起关注,三人达成一致。次日9时许,王XX从工棚取出一桶汽油交予邢XX并协助其搭乘出租车。邢XX携带汽油桶进入某地铁站通道准备实施计划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缴获打火机、遗书等物。经鉴定,桶内液体含汽油成分。随后,刘XX、王XX步行至该地铁站向民警询问邢XX情况时被带至警务室,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特别是自首与主从犯的界定。邢XX的辩护人提出其构成自首;刘XX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适用缓刑;王XX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请求从宽处罚。法院经审查认为,邢XX面对盘查宣称不想活了属于预谋内容,缺乏投案主动性,不构成自首;三人事前共同预谋,均积极主动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法院采纳了各辩护人关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及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认定刘XX、王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邢XX、刘XX、王XX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邢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刘XX、王XX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邢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刘XX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王XX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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