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4月,某建设集团将某项目的主体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同年6月,某建筑公司将该项目的外脚手架班组劳务分包给某建设公司处的带班班长詹X。2024年6月,申请人入X进入X建设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从事外架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X的工作任务、考勤均接受班长詹X管理,其工资由某建设集团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被申请人发放。2024年10月9日,入X在案涉项目工作时不慎将左脚砸伤。为履行工伤认定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入X委托韩虎伟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韩虎伟律师代表申请人提交了三组证据:一是《外脚手架班组劳务承包合同》,证明被申请人承包案涉项目及申请人在该项目工作的事实;二是《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证明被申请人委托案外人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三是另案裁决书,证明案涉项目的层层分包关系及申请人受班长管理、工资由专户发放的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主张:其进入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由总包方通过专户发放,受被申请人班长管理,双方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认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提出申请人无架子工证件,且认为申请人实际从事的是其他公司的活,对后续可能产生的工伤赔偿责任存在异议,试图以此否认或减轻自身的用工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组成等要件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入X进入X建设公司承包的项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任务、考勤均由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工资由被申请人委托案外人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为发放。上述情形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同时,结合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仲裁庭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申请人入X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