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销售公司签订两份《分期买卖合同》,分别购买20台牵引车及25台半挂车,总价款千余万元。原告在使用中主张牵引车刹车制动系统存在严重缺陷,上坡时脚刹报警,存在安全隐患,经多次维修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牵引车及半挂车买卖合同,要求某销售公司退还已付购车款、税费、保险等共计1037万余元,并要求牵引车生产商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销售公司委托贾波律师代理应诉,辩称涉案车辆经检验合格,且牵引车与半挂车系两份独立合同,半挂车无质量问题,不同意解除合同。某汽车公司亦辩称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原告主张的缺陷无事实依据,且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牵引车制动系统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及是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车辆连续五次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低于539千帕,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某销售公司及某汽车公司则抗辩称,鉴定机构混淆了起步气压与报警气压,车辆厂家备案的起步气压实为400千帕,539千帕仅为预警报警值。庭审中,法院查明某汽车公司提交的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及召回后更新的驾驶员手册均明确标明起步气压为400千帕,且鉴定数据显示所有车辆连续五次制动后气压均高于400千帕。此外,关于车辆销售批次问题,某汽车公司当庭查询证明涉案车辆属247批次,在合法销售期限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汽车公司备案的企业标准及驾驶员手册,涉案牵引车起步气压应认定为400千帕。鉴定数据表明车辆制动后气压均高于此标准,不违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原告依据鉴定意见主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原告主张车辆违规销售亦证据不足。因原告未能证明牵引车及半挂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关诉讼费、鉴定费等共计13.5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