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X自2025年12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担任焊工,工作地点位于某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6年1月8日下午,何X在某县某乡某村修理钩机时,因钩机铁轮掉落不幸受伤导致骨折。何X入职后,某公司为其缴纳了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期间的工伤保险,并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由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勤。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明确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X委托李岩律师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何X与某公司自2025年12月1日至申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何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何X主张,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焊工工作,且该工作属于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某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并有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被申请人某公司对何X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单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何X在某公司处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接受单位管理,且其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外,某公司为何X缴纳了工伤保险,进一步印证了双方之间的用工事实。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仲裁委裁决:确认申请人何X自2025年12月开始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