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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李岩律师代理何X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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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岩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困境,李岩律师精准把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李岩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用工主体资格、人身依附性及业务组成部分等核心要件,促使被申请人当庭认可劳动关系。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不仅高效化解了举证难题,更成功确认了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赔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何X自2025年12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担任焊工,工作地点位于某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6年1月8日下午,何X在某县某乡某村修理钩机时,因钩机铁轮掉落不幸受伤导致骨折。何X入职后,某公司为其缴纳了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期间的工伤保险,并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由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勤。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明确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X委托李岩律师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何X与某公司自2025年12月1日至申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何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何X主张,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焊工工作,且该工作属于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某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并有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被申请人某公司对何X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单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何X在某公司处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接受单位管理,且其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外,某公司为何X缴纳了工伤保险,进一步印证了双方之间的用工事实。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仲裁委裁决:确认申请人何X自2025年12月开始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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