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劳务公司就某石材基地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某劳务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预交意向金10万元。协议约定若未能按期开工,需按银行利息原路返还保证金。某建筑公司依约支付10万元后,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后双方签订《保证金退还及费用》,约定退还部分保证金、补偿利息及差旅费,被告汤XX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手写注明由某投资公司担保还款。因各被告未退还保证金,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劳务公司返还保证金及支付利息、差旅费,并要求某投资公司、汤XX、阳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阳XX签订《保证金退还及费用》的行为是否对某劳务公司发生效力;二、某投资公司、汤XX、阳XX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劳务公司辩称对协议不知情,系阳XX擅自使用公章,且未签订退还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真实有效。阳XX作为某劳务公司控股股东并持有公章,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签订的《保证金退还及费用》对某劳务公司具有约束力。某劳务公司应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2万元及差旅费1.7万余元。汤XX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补充责任。因某投资公司未盖章且无股东会决议,阳XX无担保意思表示,故驳回对某投资公司、阳XX的诉请。最终法院判决某劳务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2万元、差旅费1.7万余元;汤XX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其他诉请。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中,因项目未能如期开工引发的意向金、保证金退还纠纷。特别是当签约人员并非法定代表人,但持有公司公章或具有控股股东身份时,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及公司责任承担的场景。同时,也适用于涉及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审查及担保人责任认定的纠纷。
【服务指引】
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意向协议时,承包方应严格审查发包方签约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确保公章真实有效。若项目未能推进,应及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退款金额、利息及违约责任,并要求具有代偿能力的主体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若遇类似纠纷,建议尽早保全对方财产,并精准锁定表见代理及担保责任主体,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