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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投资款纠纷,对方抗辩系赠与,我所律师介入代理,法院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判令收款人与第三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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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法院确认了款项的借款性质,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18万元的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对方负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万女士与熊XX相识,熊XX告知万女士自己在做生意,如果投资合伙每月可获得分红。于是万女士按照熊XX的要求于2025年10月分两笔将20万元款项转入熊XX指定的其姐姐熊X的银行账户。后来熊X曾两次将各1万元的转到万女士账户。

自2026年2月以后,熊XX和其姐姐熊X均拒绝继续向万女士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委托我所常XX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熊X和第三人熊XX偿还20万元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思路

(一)诉讼请求的精准定位

接受委托后,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原告最初系基于“投资分红”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经分析认为,以“投资款”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重大风险:原告与被告或第三人之间均未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投资项目、收益分配、风险负担等关键事项达成合意。若坚持以投资关系主张,极有可能因举证不足而承担败诉风险。

然而,变更诉讼请求方向亦有风险——若直接以借贷关系起诉,同样面临借款合意证据薄弱的困境。经权衡,律师决定在诉状中保留“投资款”的表述,但在庭审中着重强调原告持续催款、被告实际返还2万元等事实,为法院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借款预留空间。这一策略的核心在于:不将请求权基础锁死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上,而是通过事实陈述引导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性质认定。

(二)证据体系的精心构建

本案证据体系围绕以下核心事实展开:

第一,款项交付事实。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账户合计转账20万元,款项交付对象明确为被告熊X。

第二,被告部分还款事实。提交被告向原告各转账1万元的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已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印证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原告催款事实。提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其中原告多次催讨还款,第三人并未否认欠款事实,反而以各种理由推脱。这一证据成为法院推定款项性质为借款的关键依据。

第四,被告抗辩的薄弱环节。被告主张剩余18万元已以现金方式交付第三人,却未能提供任何现金来源证据,如银行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律师在庭审中对此进行重点质证,指出被告的现金交付主张缺乏证据支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对抗被告及第三人“赠与”抗辩的策略

被告与第三人均抗辩案涉款项系原告对第三人的赠与。对此,律师从以下角度进行反驳:

其一,赠与合同成立需赠与人明确无偿给予财产的意思表示。被告及第三人仅有口头陈述,无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其二,案涉20万元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正常情感赠与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大额款项的性质认定持审慎态度,不会轻易将大额转账推定为赠与。

其三,若系赠与,被告向原告转账2万元的行为无法合理解释。赠与关系中不存在“返还”的逻辑,被告的还款行为恰恰印证了案涉款项具有偿付义务的性质。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上述意见,认定赠与抗辩不能成立,并结合原告持续催款、被告部分还款及第三人未否认欠款等事实,推定案涉款项属于借款,构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四)关于被告责任承担的论证

在被告责任认定上,律师着重强调以下事实:被告熊X系案涉20万元款项的实际收款人,原告款项直接进入被告账户;被告已实际向原告返还2万元,表明其参与了款项的流转与返还过程;被告主张剩余18万元已现金交付第三人,却无法提供现金来源的任何证据。

基于上述事实,律师主张被告应对剩余18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主张,认定被告不能提供18万元现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应当对剩余18万元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原告取得了实质性的胜诉:法院确认了款项的借款性质,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18万元的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对方负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 2026-0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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