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作为工程实际参与方,与分包施工方就案涉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二审判决对申请人主张的多笔已付工程款未予以认定,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少认定已付工程款合计XXX元。涉及多类款项争议:现场负责人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实物抵账工程款、向班组人员的转账付款、农民工预储金账户代付工资、现金支付工程款、第三方班组代付工程款等。申请人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抗辩二审裁判事实清楚,申请人提交的付款证据缺少己方确认,部分证据不具备关联性,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原审破产企业亦就农民工预储金代付20万元事实予以说明,认可该笔款项真实发生。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本次再审案件,针对二审事实认定漏洞梳理全案证据。将二审未支持的六组异议款项逐项拆解,区分转账支付、实物抵账、农民工预储金专户拨付、现金发放、第三方班组代付等不同付款形式,整理转账流水、支款单、承诺书、工资代发表、付款回单、证人证言、现场发放视频等证据材料。
律师重点论证:现场负责人对外支付工人工资属于职务行为;实物抵账无银行凭证属于客观交易现实;农民工预储金账户拨付的工资有银行回单佐证;第三方班组因工人上访,在联系不到分包方的情况下由申请人直接代付,对应款项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律师梳理二审遗漏认定的证据,撰写再审申请书,围绕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指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向省高院提交全套再审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抗辩证据效力不足,主张部分款项与本案无关。高院组织审查全案卷宗及双方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原二审判决暂不发生强制执行效力,为当事人争取重新核算已付工程款的审理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