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垚律师代理董X人格权侵害禁令案获支持

  •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
刘垚律师 在线
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当事人面临孩子被藏匿、报警无果的困境,刘律师准确识别出本案并非普通的离婚抚养权纠纷,而是紧急的人格权侵害事件。他果断指导当事人收集微信记录、报警回执及幼儿园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诉讼策略上,刘律师巧妙运用《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绕开漫长的离婚诉讼程序,以“禁令”快速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藏匿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不可逆损害,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全部诉求,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法院受理了(2026)某法民保令XX号一案。申请人董X与被申请人李X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一女董X甲,婚后双方在西安市共同生活。2026年3月起,李X突然拒绝与董X沟通,并频繁带孩子晚归。同年3月底,李X提出离婚遭董X拒绝。随后,李X于4月1日及4月3日两次伙同陌生男子将董X甲带走并隐匿,不仅拒绝董X的视频探视与见面请求,还向幼儿园为孩子请长假,导致孩子无法正常入园。董X多次尝试沟通并向辖区某派出所报警,但均未能解决见不到孩子的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董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蔡X、刘垚律师,向某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责令李X停止侵害监护权、禁止藏匿孩子并将其送回。法院审查期间,曾明确要求李X于5月27日将孩子送回,但李X仅短暂送回两小时后,再次未经同意将孩子擅自带走,侵害状态持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李X擅自带走并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申请人董X监护权的实质性侵害,以及本案是否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李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离婚纠纷为由,单方面切断董X与婚生女的联系,长期拒绝告知孩子下落并阻碍董X行使探视权与监护权。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规定,且若不及时制止,是否会使董X的合法权益及孩子的身心健康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董X与李X婚姻存续期间,婚生女董X甲未满四周岁。李X未经董X同意将孩子带离共同住所并长期隐匿,拒绝告知下落及探视,导致孩子中断正常早期教育,亲子关系受到严重阻隔。现有微信聊天记录、幼儿园老师证言及某派出所接报回执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X的藏匿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董X监护权的侵害,且该侵害状态仍在持续。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裁定:一、被申请人李X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董X对婚生女董X甲的监护权;二、禁止被申请人李X藏匿婚生女董X甲;三、被申请人李X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婚生女送回申请人住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垚律师
刘垚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垚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刘垚律师
16101202****3194 执业认证
  • 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 陕西西安
  • 177 6227 497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