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韩X甲系逝者韩X乙之女,被告李XX系韩X乙之再婚妻子。韩X乙于2021年2月8日去世,其火化及丧葬事宜均由被告李XX办理。被告李XX为韩X乙购买墓地并立碑,但在墓碑上仅刻有“妻 李XX”字样,未将原告韩X甲的名字刻立于石碑之上,且相关丧葬消息均未告知原告。原告韩X甲认为,其作为子女主张在墓碑上署名,不仅体现生者与死者的身份关系,也是生者寄托哀思的载体,属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及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形成的善良风俗。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为此,原告韩X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陈XX律师及实习律师刘垚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韩X乙墓地重新立碑并添加原告之名,或直接在原有墓碑上添加原告之名并由被告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韩X甲是否享有在逝者韩X乙墓碑上刻名的权益,被告李XX未刻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若构成侵权,重新立碑或加刻名字的费用应如何承担;三、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李XX辩称,立碑时已告知原告,原告并非不知情。被告不同意加刻原告名字,理由是原告在韩X乙生病期间未尽照顾义务,且原告已成年,被告对其无养育之恩。被告担忧若刻上原告名字,原告未来可能不认可其继母身份,甚至将其生母迁坟至该合葬墓,影响其自身未来的安葬。被告认为,下葬时原告看到未刻名字并未提出异议,时隔数年突然起诉目的不明。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逝者近亲属在墓碑上刻名权益属于人格权中的其他人格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韩X甲作为韩X乙的女儿,依法享有对已故父亲祭奠的权益,其要求在父亲墓碑上篆刻自己名字符合法律规定。鉴于韩X乙去世及墓碑制作已四年有余,且已制作的墓碑上有空间添加姓名,故无需重新立碑,在原有墓碑上加刻原告姓名即可,加刻姓名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韩X甲在逝者韩X乙墓碑上篆刻添加原告姓名,篆刻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驳回原告韩X甲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百余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