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与董X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7月生育双胞胎女儿董X甲与董X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X曾于2023年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24年4月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状态持续。李X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李X抚养,董X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双胞胎女儿由李X直接抚养,董X每月给付每个孩子一千元抚养费至成年。董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董X上诉主张双方分居系为方便孩子上学,并非感情不和;一审未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且未考虑其身患疾病、经济困难的情形,未判决李X履行扶养义务或给予经济帮助;一审程序违法,未核实年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其二,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是否合理,是否依法核实了子女意愿;其三,上诉人董X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以及离婚经济帮助等请求,是否应当在二审程序中予以审理和处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感情破裂问题,双方自2021年7月起分开居住,分居时间长达近五年,且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矛盾尖锐、互相指责、无法调和,一审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不当。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综合考虑孩子现状及双方经济状况,判决由李X直接抚养,且二审中婚生女董X甲明确表达了愿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一审裁量适当,予以维持。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问题,因双方在一审中均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予涉及,且董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财产的具体权属及自身生活困难的事实,二审中双方亦无法达成一致,故相关诉求可另行协商或另案诉讼,本案二审不予处理。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