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死者李XX受邀参加汪X乙组织的聚餐,席间与李XX等人共同饮酒。饭后,李XX与李XX由未饮酒的何某丑送回某小区房间休息。次日下午,李XX发现李XX身体异常并拨打急救电话,李XX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事后,各方在某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垫付部分款项。死者家属王XX、李XX等五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某法院,要求汪X乙、李XX及其他同饮者张某丙、付XX、刘XX、胡XX等共同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汪X乙作为组织者承担10.1万余元赔偿责任,李XX作为同住者承担4.3万余元,其余同饮者各承担2.1万余元。汪X乙、李XX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李XX死亡与饮酒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各上诉人对李XX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原审认定的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上诉人主张,其已履行安全提醒与护送义务,无劝酒行为,且公安机关仅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未明确死因与饮酒的直接关联,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担全责,垫付款项系人道主义补偿。
被上诉人(刘垚律师代理)辩称,汪X乙作为组织者未控制饮酒节奏且未妥善安置,李XX作为同住者长达十余小时未尽看护义务,其他同饮者亦因共饮行为产生注意义务。共饮者的不作为与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责任划分公平合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就餐时间、返回住处时间及现场“嘴角有泡泡”等体征,可形成证据链证明饮酒与死亡存在高度关联,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系其他原因所致。汪X乙作为组织者未作后续安置,存在疏漏;李XX作为同住者十余小时未关注同住人状况,未尽基本注意义务;其余同饮者参与饮酒即负有注意义务。原审综合考量各方角色、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并无不当,垫付款项予以扣减处理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上诉人负担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