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9月,被告魏X承包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处的人防工程,并让原告赵X为其提供木工、混凝土及钢筋劳务。工程完工后,魏X拖欠赵X劳务工资20万元。2016年10月25日,魏X向赵X出具《结算单》一份,明确载明下欠赵X工人工资20万元,并注明此款转某公司某小区支付。此后,赵X多次向魏X催要该笔劳务费,但魏X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X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魏X支付劳务费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魏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是否成立;二是被告魏X是否应当向原告赵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具体计算标准。张进军律师在庭审中指出,魏X出具的《结算单》已明确确认了欠付赵X劳务费20万元的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关于利息部分,魏X自出具《结算单》次日起即负有付款义务,其逾期未付,理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X向赵X出具的《结算单》足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明确,欠付的债务应当偿付。关于利息,魏X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向赵X支付相应利息。法院结合相关利率标准,对赵X主张的利息进行了依法核算。魏X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一、魏X支付赵X劳务费20万元;二、魏X支付赵X利息4.5万余元;三、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由魏X支付给赵X。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魏X负担四千八百余元,赵X负担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