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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XX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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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作为某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准确界定物业公司的法律地位。通过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物业公司仅为物业服务单位,与漏水侵权纠纷无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张律师积极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对各方证据进行专业质证,有效避免了物业公司被卷入不必要的赔偿责任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史XX、史XX乙系XX市XX区XX小区9楼业主。XX投资公司将该小区10楼房屋出租给XX航天公司。XX航天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更改卫生间墙体结构,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扩改成卫生间,导致9楼房屋多处渗漏受损。史XX、史XX乙诉至法院,要求XX航天公司、XX投资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3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XX航天公司、XX投资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驳回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史XX、史XX乙及XX航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张进军律师作为XX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其一,XX航天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XX航天公司主张其装修经XX投资公司许可,且租赁期满后XX投资公司作为装修价值继受人应承担修复义务。其二,史XX、史XX乙要求赔偿房屋租赁费损失20万余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史XX、史XX乙主张因漏水导致承租人退租及房屋无法出租,要求赔偿相应租金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航天公司擅自更改卫生间墙体结构导致漏水,造成史XX、史XX乙房屋受损,理应与XX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XX航天公司以其与XX投资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抗被侵权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费损失,史XX、史XX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承租人退租及房屋未能出租系漏水所致,且租金数额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主张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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