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崇X与被告苏X于2021年12月16日签订《护工协议书》,约定由崇X为苏X的父亲苏X甲提供全天24小时护理服务,护理薪金为每天三百五十元。协议订立后,苏X依约支付了崇X6个月的护理费。2022年12月16日,崇X在苏X书写的《收据》上签名并在多处捺印。该《收据》明确载明:因崇X在护理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病人严重感染、肾积水,且后期未告知家属造成病情拖延治疗,经协商扣除崇X2个月工资;同时因崇X无法提供专业护理证,将以非专业护理人员工资发放。最后实际发放工资为2.6万元,收回原始合同,终止合作,再无经济纠纷。当日,苏X指示其女儿苏X乙向崇X转账支付2.6万元。此后,崇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X支付剩余护理费3.7万余元。苏X则委托张进军律师应诉,辩称双方已达成结清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已就服务费用结算达成最终协议,崇X是否有权基于原合同主张剩余护理费。
原告崇X主张,案涉《收据》中的扣款及免责条款显失公平,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有权请求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苏X在张进军律师的协助下抗辩称,崇X在《收据》上签字捺印,表明双方已就护理瑕疵扣款及最终结算金额达成一致,且2.6万元已实际付清,双方再无纠纷,崇X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崇X在苏X书写的《收据》上签字并在多处捺印,根据《收据》内容,应认定双方达成了苏X支付2.6万元后双方再无纠纷的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意思自治范围,合法有效。崇X提出案涉协议显失公平、不产生效力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上述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崇X基于原合同的服务费请求权已经消灭。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崇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余元,由原告崇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