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蒋X、刘X系患儿蒋X甲的父母。2022年6月1日,患儿蒋X甲因发热、面部出现紫癜,经当地卫生院及某医院建议,转至被告某医院急诊就诊。家属告知病情严重且已提前联系,但分诊台及坐诊医师刘X甲仍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必须先进行核酸检测。等待期间,患儿多次发生抽搐,家属多次强烈要求边等结果边治疗,医师仍未予重视,未测体温,仅开具退烧药。在抽血时穿刺8次不易抽出血液,血常规结果多项异常,医师仍称在可控范围内。后患儿病情恶化,出现意识丧失等症状,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最终宣告临床死亡。尸检鉴定患儿系病毒性脑膜脑炎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蒋X甲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被告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儿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结果;且当时处于新冠防疫特殊时期,医疗资源紧张,医务人员已竭尽所能,未因疫情防控延误治疗,请求从宽认定赔偿责任。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医方对危重病例重视不足,监测评估、救治欠及时规范,存在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虽涉及防疫特殊时期,但未见明确证据证明因防疫政策导致诊疗延误,建议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被告某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故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依法核算,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9万余元,被告应承担20%即17.7万余元,另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20.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共计20.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