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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胜诉,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焦化公司需全额赔偿刘XX、某科技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保全费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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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军律师在本案再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二审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调减赔偿金额的不利局面,张律师精准提炼再审争议焦点,深入剖析民事调解书的证据效力与证明力。在庭审中,张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清晰界定了侵权行为的持续性与损失扩大的因果关系,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未及时诉讼导致损失扩大”的抗辩。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再审法院纠正二审的自由裁量偏差,最终实现全额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刘XX系某焦化公司煤场封闭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委托某科技公司代为办理工程材料采购及现场管理。某科技公司授权员工从某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2020年4月工程停工后,某焦化公司以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为由,拒绝某科技公司及某租赁站工作人员运出涉案租赁设备。期间,某科技公司通过报警、协商等途径维权未果,导致设备长期滞留并最终灭失。为此,某租赁站起诉某科技公司,双方经法院调解及执行和解,确认某科技公司需支付租赁费及设备折价款共计200万元。刘XX、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焦化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及保全费。一审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请。某焦化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及时通过诉讼维权导致损失扩大,酌定某焦化公司承担60%责任,改判赔偿120万元。刘XX、某科技公司不服,委托张进军律师向某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科技公司与某租赁站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及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能否作为认定本案损失数额的依据;二是二审法院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实际损失进行调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某焦化公司主张上述协议对其无约束力,且设备未入场登记已灭失。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其确认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和事实证明力,能够作为认定某租赁站遭受实际损失200万元的依据。某焦化公司阻止运出租赁物的行为直接导致违约赔偿,因果关系明确。二审法院以未及时诉讼维权为由调减实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焦化公司需全额赔偿刘XX、某科技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保全费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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