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分行与被告皇XX、张X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9日,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以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发放了贷款。然而,自2022年1月起,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2年8月29日,被告拖欠贷款本金12.3万余元,利息五千余元及罚息四百余元,合计12.9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息,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二是被告应承担的还款本息金额及计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是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部分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并要求偿还剩余本金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余元及拖欠利息七千余元、罚息五百余元,合计13.8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及罚息;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