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XX公司(出租方)与B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承租某厂房用于智能装备生产及仓储,租赁面积一万七千余平方米,租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年租金244万余元,装修免租期3个月,保证金61万余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保证金并付租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10月27日,XX公司因政府建设规划需拆除厂房,通知B公司合同终止,腾退截止2023年2月28日;2023年2月9日再次催告。因双方未就装修补偿达成一致,B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起诉XX公司索赔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前案中,双方确认合同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租金、保证金、占有使用费另行处理;法院委托评估后判决XX公司支付B公司补偿款397万余元,二审维持。B公司于2023年6月初腾退完毕,厂房后拆除。XX公司本诉主张B公司自2023年3月1日至6月1日共93天按双倍日租金支付占有使用费,扣除多付1个月租金及保证金后,要求支付差值43万余元及利息。B公司反诉要求退还3月租金20万余元、保证金61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争议焦点:
B公司是否应支付合同解除后2023年2月28日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若应支付,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双倍日租金标准计算;
保证金返还、租金抵扣及利息损失如何处理。
案件重要突破点:
否定双倍占有费标准: 法院认定合同因政府拆迁终止,B公司无过错;XX公司未按约组织第三方评估并对B公司装修残值进行补偿,XX公司对B公司未能及时腾退具有过错,部分损失应认定为XX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故对双倍租金标准不予支持。
评估期间保留现场抗辩成功: B公司为评估设备搬迁费等保留现场,评估机构现场查勘照片显示B公司并未处于经营状态;法院酌定B公司无需支付法院委托评估之日起的占有使用费,将占有期间压缩至2023年3月1日至4月16日。
实现租金与占有费抵扣: B公司已付租至2023年3月31日,因占有费标准按租金标准计算,两项相抵后,B公司仅需支付2023年4月1日至4月16日共16天占有使用费107321.82元。
保证金返还及利息获支持: 法院认定XX公司应在B公司腾退后30日内返还保证金;保证金与占有费相抵后,XX公司仍应返还B公司保证金504748.18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汤汪妮律师——B公司代理人):
汤汪妮律师代理B公司,确立“合同因政府拆迁终止+出租方未履行评估补偿义务+承租方为评估保留现场且未经营+占有费不应双倍”的综合应诉策略。通过前案评估事实、现场查勘照片、腾退时间等证据,成功将XX公司主张的93天双倍占有费压缩至16天单倍租金,并推动保证金、已付租金抵扣,反诉返还保证金及利息获支持,全面维护B公司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退还B公司保证金504748.1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XX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驳回B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本案明确了政府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出租人不能仅通知腾退而不履行评估补偿义务。承租人因补偿争议为鉴定评估保留现场且未实际经营的,法院可结合双方过错、利益平衡等因素,酌定占有使用费的期间和标准,避免机械适用合同约定的双倍租金条款。同时,本案对保证金返还、租金抵扣及逾期利息的处理,对同类厂房租赁、拆迁补偿争议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