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梁XX与被告张XX、刘XX系朋友关系。2024年6月起,被告赊购原告的土豆,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刘XX接收货物并出具确认收货斤数的收货单,签署张XX的名字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7.5万余元欠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张XX答辩称,其未向原告购买土豆,而是替案外人葛X、王某某合伙收购发放土豆种农户种植的土豆。张XX只回收自己发放土豆种的土豆,原告的土豆种不是其发放的。刘XX是其雇佣的,负责维持秩序和装车,不负责收购。
刘XX答辩称,其跟着张XX打工,负责过磅、写单子、装车。案涉土豆是其过磅的,过磅单写的是张XX的名字。
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张XX雇佣刘XX负责收购土豆。2024年6月16日至17日,梁XX经过刘XX过磅土豆净重60.794吨,刘XX出具过磅单七张,载明客户名称梁XX、单位名称张XX。后梁XX催要土豆款,张XX让其向葛X催要。2025年2月,梁XX购买葛X的土豆种,价款6万余元,支付1万元。2025年8月,梁XX向葛X发送图片计算土豆款。2025年10月,葛X告知张XX,梁XX的货不是其种薯也不是订单合同,单价只能900元一吨。梁XX曾起诉张XX后撤诉。诉讼中,梁XX主张葛X和张XX系合伙关系,张XX主张其与葛X系委托代理关系,均未提供充足证据。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谁,即张XX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土豆款的义务,其与葛X的关系如何认定。
2. 案涉土豆的单价及总价款应如何认定。
3. 刘XX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土豆款的责任。
三、办案经过
宋会会律师接受原告梁XX的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首先,针对合同相对方的认定这一核心难题,宋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固定了关键证据。案涉过磅单上明确载明了客户名称为梁XX,单位名称为张XX,这一书面凭证成为证明货物交付对象的最直接证据。其次,针对被告张XX辩称其仅是替案外人葛X代收土豆、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的抗辩,宋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宋律师指出,张XX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委托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葛X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相反,通过梳理梁XX与葛X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清晰看出张XX在实际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且葛X的表述也印证了张XX实际参与了收购与结算过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证据规则,依法应认定张XX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再次,关于土豆单价的争议,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价格,且原告未购买被告的土豆种,宋律师结合当地同类农产品的市场行情、双方交易习惯以及葛X与张XX的沟通记录,主张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900元/吨)并扣除合理的去土比例(5%)进行计算。这一主张既符合客观事实,也兼顾了公平原则,最终被法院采纳。最后,针对原告将雇员刘XX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宋律师向法庭明确阐明,刘XX仅为张XX雇佣的人员,其过磅和出具单据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雇主即张XX承担,从而厘清了各方的法律责任,确保了诉讼目标的精准实现。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收购梁XX的土豆但未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张XX主张其与葛X系委托代理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梁XX未购买张XX的土豆种,且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价格的明确约定,法院认定案涉土豆价格为900元/吨、去土5%。法院判决:一、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XX土豆款5.1万余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余元,由原告梁XX负担500余元,由被告张XX负担1100余元。
五、案件价值
本案不仅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5.1万余元的土豆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更在类案处理中展现了重要的法律价值。在农产品交易领域,由于交易主体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口头协议、代为签字、多方主体混同参与等现象十分普遍,导致纠纷发生时往往面临事实查明难、责任主体认定难的困境。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从繁杂的交易细节中抽丝剥茧,准确界定了职务行为与合同相对方,有效破解了被告推诿扯皮的抗辩策略。本案的胜诉,不仅切实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基层法院审理类似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对规范农产品收购市场的交易秩序、提升从业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六、适用场景
1. 农产品、农副产品收购及买卖过程中,未签订规范书面合同,仅依赖过磅单、收货单、白条等简易凭证引发的货款拖欠纠纷。
2. 涉及雇员、临时工代为收货、过磅、签字,如何准确认定职务行为边界及合同实际相对方的案件。
3. 存在多方主体交叉参与(如实际收购人、名义代收人、合伙人、中间人等),导致合同相对方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相互推诿的复杂买卖合同纠纷。
4. 交易时未明确约定单价或结算标准,事后需要结合交易习惯、市场行情、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结算价格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在农产品买卖及日常小额交易中,口头交易和简易凭证极为常见,这往往导致在发生纠纷时面临举证困难、相对方推诿扯皮等问题。本案中,原告虽面临被告否认合同关系、推脱给案外人的困境,但代理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利用过磅单上的名称记载、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突破了被告的抗辩。这深刻提醒广大农户和农产品经营者:第一,在交易过程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规格、质量标准、价格、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第二,在交付货物时,务必要求对方在收货凭证上签字,并准确写明真实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避免使用别名或绰号;第三,妥善保存微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物流单据等,形成完整的交易痕迹。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证据缺失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