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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宋会会律师代理追回5万余元土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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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上。面对被告否认合同关系及多方主体混同的复杂局面,宋律师敏锐抓住过磅单记载名称这一关键证据,成功锁定合同相对方。同时,通过梳理微信记录与通话录音,有力反驳了被告的委托代理抗辩。在价格约定不明时,结合市场行情与交易习惯提出合理计价方案,最终获法院采纳。宋律师以扎实的专业功底,有效破解了被告的推诿策略,切实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原告梁XX与被告张XX、刘XX系朋友关系。2024年6月起,被告赊购原告的土豆,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刘XX接收货物并出具确认收货斤数的收货单,签署张XX的名字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7.5万余元欠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张XX答辩称,其未向原告购买土豆,而是替案外人葛X、王某某合伙收购发放土豆种农户种植的土豆。张XX只回收自己发放土豆种的土豆,原告的土豆种不是其发放的。刘XX是其雇佣的,负责维持秩序和装车,不负责收购。

刘XX答辩称,其跟着张XX打工,负责过磅、写单子、装车。案涉土豆是其过磅的,过磅单写的是张XX的名字。

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张XX雇佣刘XX负责收购土豆。2024年6月16日至17日,梁XX经过刘XX过磅土豆净重60.794吨,刘XX出具过磅单七张,载明客户名称梁XX、单位名称张XX。后梁XX催要土豆款,张XX让其向葛X催要。2025年2月,梁XX购买葛X的土豆种,价款6万余元,支付1万元。2025年8月,梁XX向葛X发送图片计算土豆款。2025年10月,葛X告知张XX,梁XX的货不是其种薯也不是订单合同,单价只能900元一吨。梁XX曾起诉张XX后撤诉。诉讼中,梁XX主张葛X和张XX系合伙关系,张XX主张其与葛X系委托代理关系,均未提供充足证据。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谁,即张XX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土豆款的义务,其与葛X的关系如何认定。

2. 案涉土豆的单价及总价款应如何认定。

3. 刘XX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土豆款的责任。

 

三、办案经过

宋会会律师接受原告梁XX的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首先,针对合同相对方的认定这一核心难题,宋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固定了关键证据。案涉过磅单上明确载明了客户名称为梁XX,单位名称为张XX,这一书面凭证成为证明货物交付对象的最直接证据。其次,针对被告张XX辩称其仅是替案外人葛X代收土豆、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的抗辩,宋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宋律师指出,张XX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委托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葛X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相反,通过梳理梁XX与葛X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清晰看出张XX在实际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且葛X的表述也印证了张XX实际参与了收购与结算过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证据规则,依法应认定张XX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再次,关于土豆单价的争议,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价格,且原告未购买被告的土豆种,宋律师结合当地同类农产品的市场行情、双方交易习惯以及葛X与张XX的沟通记录,主张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900元/吨)并扣除合理的去土比例(5%)进行计算。这一主张既符合客观事实,也兼顾了公平原则,最终被法院采纳。最后,针对原告将雇员刘XX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宋律师向法庭明确阐明,刘XX仅为张XX雇佣的人员,其过磅和出具单据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雇主即张XX承担,从而厘清了各方的法律责任,确保了诉讼目标的精准实现。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收购梁XX的土豆但未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张XX主张其与葛X系委托代理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梁XX未购买张XX的土豆种,且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价格的明确约定,法院认定案涉土豆价格为900元/吨、去土5%。法院判决:一、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XX土豆款5.1万余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余元,由原告梁XX负担500余元,由被告张XX负担1100余元。

 

五、案件价值

本案不仅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5.1万余元的土豆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更在类案处理中展现了重要的法律价值。在农产品交易领域,由于交易主体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口头协议、代为签字、多方主体混同参与等现象十分普遍,导致纠纷发生时往往面临事实查明难、责任主体认定难的困境。宋会会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从繁杂的交易细节中抽丝剥茧,准确界定了职务行为与合同相对方,有效破解了被告推诿扯皮的抗辩策略。本案的胜诉,不仅切实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基层法院审理类似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对规范农产品收购市场的交易秩序、提升从业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六、适用场景

1. 农产品、农副产品收购及买卖过程中,未签订规范书面合同,仅依赖过磅单、收货单、白条等简易凭证引发的货款拖欠纠纷。

2. 涉及雇员、临时工代为收货、过磅、签字,如何准确认定职务行为边界及合同实际相对方的案件。

3. 存在多方主体交叉参与(如实际收购人、名义代收人、合伙人、中间人等),导致合同相对方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相互推诿的复杂买卖合同纠纷。

4. 交易时未明确约定单价或结算标准,事后需要结合交易习惯、市场行情、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结算价格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在农产品买卖及日常小额交易中,口头交易和简易凭证极为常见,这往往导致在发生纠纷时面临举证困难、相对方推诿扯皮等问题。本案中,原告虽面临被告否认合同关系、推脱给案外人的困境,但代理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利用过磅单上的名称记载、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突破了被告的抗辩。这深刻提醒广大农户和农产品经营者:第一,在交易过程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规格、质量标准、价格、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第二,在交付货物时,务必要求对方在收货凭证上签字,并准确写明真实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避免使用别名或绰号;第三,妥善保存微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物流单据等,形成完整的交易痕迹。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证据缺失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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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会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工作;2012年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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