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X使用支付宝拉群,为赌博平台进行吸粉引流活动。在此过程中,刘X使用口令包及虚拟币账号收取服务费用,违法所得共计1.1万余元,该款项已在侦查机关全部退缴。刘X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曾于2022年5月被某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于2023年2月15日被抓获,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1日被逮捕。某检察院以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侯玉磊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刘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某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刘X的调查评估意见显示,刘X在本地没有监管条件,不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辩护人侯玉磊提出,刘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年龄较小,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偶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考量其未成年人身份、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依法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刘X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积极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X违法所得1.1万余元,由追缴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