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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律师:孙青律师代理张XX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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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青律师 在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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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孙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公司法专业功底与敏锐的诉讼策略。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孙律师全面梳理了复杂的股权代持、减资及转让历史,精准提炼出“隐名股东显名化”及“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两大核心突破口。在二审庭审中,孙律师围绕被上诉人“恶意串通”及“隐瞒事实”等主张,严密组织证据链条,深入剖析代持关系与对外转让的法律效力边界。尽管最终因生效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及股权已实质退出的客观事实导致二审维持原判,但孙律师在庭审中的专业辩论与逻辑推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后续可能的结算或违约赔偿另案主张指明了法律路径。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张XX曾受让案外人张X己的股权,并委托某XX代持某科技公司千分之一的股权,同时某XX将其人力资本投资形成的千分之一股东权益赠与张XX并代持。此后,某XX将其持有的某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给某信息公司,且某XX等人名下的人力资本出资部分经股东会决议以减资形式退出。张XX认为,某科技公司完全知晓其隐名股东身份,某XX与某信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恶意串通,且某XX隐瞒股权被减资及转让的事实,恶意侵犯其合法权益。张XX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系某科技公司持股千分之二的股东,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信息公司配合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一审法院审理后,结合生效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认为相关协议权利义务已终止,张XX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孙青律师等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XX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上诉人张XX主张:第一,某科技公司对其隐名股东身份完全知晓;第二,某信息公司在明知有隐名股东的情况下与某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系无效协议;第三,某XX在签订相关协议时隐瞒了股权已被恶意减资及转让的事实;第四,某XX的行为系恶意侵犯其合法持有股权的行为。

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某信息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XX共同辩称:系争股权早已通过减资、转让方式退出,张XX主张股东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投资及代持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包含公司,无法产生对外约束效力;且相关协议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张XX的请求权基础已不存在。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已明确裁决,本案涉及的《经转让的委托投资协议》、《委托投资协议》、《经转让的股东权益赠与协议》及《股东权益赠与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均已终止。某XX原代持的张XX现金出资部分的股权已实际转让给某信息公司,人力资本出资部分的股权已全部以减资形式退出,某XX目前已非某科技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法院指出,在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未经法定程序否认的情况下,张XX要求确认其持有某科技公司千分之二股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余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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