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二审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中XX;一审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人:曾XX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某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湘律师(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曾XX在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髁骨骨折。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曾XX经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曾XX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曾XX遂向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社保机构以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未在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也不是辖区注册企业,其工伤保险待遇不在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曾X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曾XX上诉后,邓湘律师代理二审。本案争议难点在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是否具有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受理、审核、给付职责;社保机构仅以注册地未参保为由拒绝支付是否合法。邓湘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民事判决、执行终结等证据链,重点研究建设项目参保、属地社保经办职责及先行支付制度,主张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不能仅以注册地未参保为由排除自身法定职责,最终二审采纳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施工等企业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人员,可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属地社保部门具有对属地社保缴纳及待遇支付工作的办理职责。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案涉项目位于该区,曾XX在该项目工作发生工伤,在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具有对曾XX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进行受理并审核办理的法定职责。社保机构仅以公司未在本地参保、不是辖区注册企业为由不予支付,依据并不充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机构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责令社保机构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曾XX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履行审核、给付的法定职责;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社保机构负担。邓湘律师通过精准定位行政职责边界,成功推动二审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审核给付机会,避免生效民事判决因执行不能而落空,实质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