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系某会计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经营期间,周X了解到某市多家木业公司为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福利和申报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购买机械设备的普通发票以证明生产规模,但因购买二手设备无发票而无法享受补贴。为获取代账业务并解决客户需求,周X以其妻子肖XX及亲属肖XX、周X丙、周X丁、张XX、罗XX、肖XX、肖XX等人名义,先后注册成立某机械经营部、某机械经营店、某机械门市部、某建材公司、某机械经营部甲、某百货经营部、某机械经营部乙、某百货经营部甲、某机械销售部、某机械门市部甲等10家企业。在没有真实机械设备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周X通过上述10家企业向某木业公司甲等130家木业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692份,发票金额共计五千六百余万元。2025年7月15日,周X被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四十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周X的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周X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名义注册多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达五千六百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辩护人金娟提出,周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非法谋利目的,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同时,周X系两家代账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告缓刑能够保护营商环境,稳定就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X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金娟关于周X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周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十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