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劳动者刘XX原系某公司员工。后某公司以刘XX存在合同数据处理错误、工作态度消极等失职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刘XX认为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集采项目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万余元、集采项目奖金三千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万余元及律师费五千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无需支付上述款项。二审期间,某公司提交员工声明函及邮件截图,拟证明相关聊天记录非职权沟通且刘XX不属于奖金适用对象。刘XX在薛莹荣律师的代理下,积极质证并反驳,指出声明函存在利害关系且与客观证据矛盾。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支付赔偿金;二、刘XX是否有权获取集采项目奖金;三、刘XX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及应否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及考核要求提交有效证据,解除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赔偿金8.3万余元。关于项目奖金,刘XX提交的任命通知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其与公司管理人员就奖金分配达成合意,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意思表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某公司内部规定与法定跨年度安排规定相抵触属无效,且刘XX主张未超仲裁时效。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用人单位以“工作不达标”或“态度消极”等模糊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涉及跨部门协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奖金分配证据的劳动争议场景。同时,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定年休假规定冲突时的年休假工资争议场景。
【服务指引】
企业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必须具备明确、合法、公示的规章制度,并充分举证劳动者行为与解除情形的直接对应性,避免模糊辞退。劳动者在面对不当辞退及奖金克扣时,应注意保存人事任命、工作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等关键证据。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