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李X之间存在关于鸡排、鸡腿等产品的买卖关系,赵X为买方,李X为卖方。2023年11月17日,赵X通过微信向李X支付货款3.1万元。其后,李X向赵X交付了部分货物,但剩余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迟迟未予交付。2023年12月26日,赵X通过微信向李X催讨,明确表示“没有货就退钱,给你搞的生意都受到影响了”,限其当晚退款,否则将报警处理。李X回复承诺次日退款。2024年1月3日,李X通过微信向赵X支付五千余元,并回复“还有1万元”。此后,赵X多次催讨,2024年2月2日,李X回复称对公账号当天才能转钱,让其放心。但此后李X未支付任何款项,亦未交付货物。赵X遂委托潘登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X返还货款1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00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被告未能 fully 交付货物且经催告后仍未退还剩余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否承担返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李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和举证权,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支付货款后,被告未能交付剩余货物,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退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返还货款1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货款1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00余元(暂计至2024年7月3日,此后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继续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余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