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X骑行非机动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X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陈X身体多处受伤,原告住院接受治疗,后续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多处伤残。 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机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原告委托我方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被告刘某委托他人参与诉讼;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案件处理。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原告预先垫付部分赔偿款项,因双方就剩余赔偿金额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全部证据材料,整理住院票据、门诊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扶养人身份材料、误工相关证据、财产损失凭证,逐项核算法定赔偿项目及金额。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意见,对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非医保医疗费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误工时长等提出异议。代理律师围绕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就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法律适用进行举证说理,主张非医保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合理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结合病历资料、鉴定报告以及事故责任划分,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 36万余元。
裁判理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结合本案主次责情形,确定机动车方承担 80% 赔偿比例;非医保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法院判决:由案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赔付总额 33万余元,扣除已经预先支付的 15800 元,尚需向原告赔付 31万余元。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