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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助伤者全额获赔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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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厘清非机动车意外险赔付边界,面对保险公司多项扣减抗辩,通过司法鉴定夯实三期损失,举证证实伤者实际收入水平,争取误工费全额支持。区分保险赔付与侵权人自担损失,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降低当事人后续执行风险,帮助受害方快速拿到赔偿款项。

案件详情

判决时间:2026 年 05 月 22 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于 2025 年晚间,侵权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与正常直行的原告所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侵权方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前往医疗机构住院开展治疗,住院期间产生大额医疗开支。侵权方投保有众包个人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限额 450000 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承保期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进行任何垫付,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统一意见。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扣减非医保用药,不认可原告的误工费标准,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鉴定费等多项费用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同时提出需要核实侵权人是否处于配送作业过程才承担保险责任。

为固定人身损害三期损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原告误工期限 90 日、护理期限 30 日、营养期限 30 日。我方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以及承保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 XXX.57 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1.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合计 72768.57 元;

2.侵权个人向原告赔付保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 1070 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鉴定费全部由侵权被告承担。

全部款项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赔偿诉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是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区别于机动车交强险,案涉险种为个人意外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存在合同限定,保险公司庭审中多处提出拒赔、扣减抗辩。接受委托后,我方首先完整梳理事故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全部医疗票据、住院病历材料。考虑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三期计算,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固定误工、护理、营养法定赔偿期限。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误工费认定,保险公司抗辩缺少银行流水、完税凭证,仅同意按较低标准计算误工费。我方重点收集当事人工作岗位、工资收入的相关证据,向法庭充分举证当事人实际工资水平,说服法庭按照实际月工资标准核算 90 天误工费,成功争取 24000 元误工费全额得到法院采信。

同时针对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剔除部分医疗票据的答辩意见,我方逐一核对医疗票据与事故受伤的因果关联,向法庭说明全部医药费均为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必要合理开支,最终法院完整支持我方主张的医疗费总额。同时区分保险合同承保赔付项目,厘清哪些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哪些项目需要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对损失进行拆分裁判。

非机动车事故当中很多当事人会误以为没有交强险就很难拿到赔偿,本案充分利用侵权方投保的商业第三者意外险,把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避免当事人向个人追责存在执行难的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伤者能够拿到赔偿款。案件审理当中对方保险公司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我方完整举证链条,即便被告保险公司缺席,法院依然完整采纳我方提交的证据与代理观点,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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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春律师简介 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三级律师 执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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