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受被告何X委托定制娃衣。双方约定娃衣套装2483套,单价160元,并加做袜子及水洗袖套,总价合计40万余元。原告依约完成制作并分批邮寄交付,但被告仅在初期支付13万元(其中11万元汇入原告账户,2万元汇入原告指定员工账户),剩余27万余元迟迟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加工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则抗辩称,交易全程由案外人胡X及某服装公司完成,原告未参与交易,主体不适格;且案涉合同核心条款达成时原告尚未成立;此外,原告逾期交付导致被告错失销售窗口期,且货物尺寸、工艺与样衣严重不符,存在根本质量问题,被告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付货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原告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即双方是否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第二,原告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违约行为;第三,原告交付的加工物是否存在不符合样衣标准的质量瑕疵,被告是否有权据此拒付尾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胡X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协商,且被告将定金汇入原告账户,故双方实际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主体适格。关于逾期交付,虽前期约定了大致供货时间,但被告支付定金及后续收货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默认变更了交货时间,故不认定原告逾期。关于质量瑕疵,样衣为唯一评判依据,被告无实质证据证明货物不符标准,且已签收货物怠于检验。但考虑到被告曾反馈买家退货及负面评价,且原告曾按要求进行部分重做修改,法院依XX原则酌定减少报酬。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加工费2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