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成XX、戴X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五期某号楼某层某号房屋,房屋总价34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首付款104万余元。后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原告多方筹措,于2022年8月分批付清剩余243万余元房款。2022年8月20日,原告办理收楼手续并查验房屋,发现餐厅门框未填充、客卫地砖破损、天花板多处爆裂、大门角处油漆掉落等9处装饰质量问题,遂向被告反馈。因被告迟迟未彻底修复,原告向政务平台投诉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修复房屋至交付标准,并支付逾期修复及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被告则辩称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书面通知收楼,原告提出的瑕疵属保修范围且已在90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 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 涉案房屋存在的装饰装修瑕疵是否影响房屋交付,被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修复义务以达到交付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在查验房屋时提出的质量整改问题均属质量保修范围,不影响案涉房屋的交付,应视为房屋已于2022年8月20日交付。且被告在90个工作日内对报修问题履行了修理义务,未超过合理期限,故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违约情形。关于继续修复房屋装饰的请求,原告确认的“天花板多处爆裂,大门角处油漆掉落”问题虽在合理维修期限内,但被告仍应尽快给予合理解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维修涉案房屋存在的“天花板多处爆裂,大门角处油漆掉落”问题;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