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任X于2024年4月1日入职被告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担任汽车维修技师,约定月工资六千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发放。2025年12月30日,任X在工作时眼部被铁丝扎伤。为申请工伤认定,任X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任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双方系利润提成关系,不受规章制度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原告不受其日常管理,报酬按利润提成且结算不固定,系个人雇佣关系;原告则主张受被告日常考勤管理,从事核心业务,双方具有人身依附性。法院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工作群截屏、打卡截图等证据显示,其日常工作受被告管理,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组成部分,报酬通过被告工作人员孙X发放且金额、时间基本固定。双方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具有人身依附特征。被告抗辩系个人雇佣但未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任X与被告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自2024年4月1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被告负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需通过确认劳动关系来推进工伤认定及索赔程序的场景。也适用于用人单位以“劳务承包”“利润提成”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
【服务指引】
劳动者在入职时若遇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保留工作群聊天记录、打卡记录、工作定位、工资发放流水及工作照片等证据。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诊断证明,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以便后续主张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