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6月,某公司(原告)与刘XX(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刘XX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总金额为9万元,分四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期间双方还增加了阳光房等装修项目。施工完成后,刘XX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共计4万余元,但剩余4.9万余元迟迟未付。某公司多次催要,刘XX以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造成损失、部分隔断未做等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公司委托吴子卿律师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XX支付剩余工程款4.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两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刘XX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未做隔断扣款以及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拒付剩余工程款的合法抗辩理由;第二,原告某公司诉请的剩余装修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是否应当得到全额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及质量瑕疵,要求大幅扣减工程款;原告则坚持认为已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已实际入住,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畴,不应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装修且被告已实际入住,被告理应支付剩余款项。针对被告的抗辩,法院认定:关于工期延误,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且施工中有增项,被告主张缺乏依据;关于未做隔断,系被告自行变更方案,双方未确认扣款金额;关于质量问题,属于原告保修责任,被告不能以此拒付全款。但为化解矛盾、避免诉累,法院结合现场勘验情况,酌定在剩余工程款中扣减五千元作为未做项目及质量瑕疵的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XX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装修款4.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