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某大厦一期建设项目,约定签约合同价估算2400万元。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2227万余元,依据双方《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保金比例为5%,即111万余元。原告于2019年10月进场施工,2021年12月19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但因被告未及时完成绿化工程及图纸审核,导致工程至2024年10月16日才整体验收合格。原告主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按期验收,缺陷责任期应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算,至2023年12月18日届满,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11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6万余元。被告则辩称,依合同约定质保金需在竣工备案验收2年后退还,现条件未成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二是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及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依法必须招标,但存在“先施工后招标”情形,违反招投标法,合同无效。然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合同主张权利。关于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收到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依法应以原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2021年12月19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据此,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至2023年12月18日届满。经对账确认,被告已支付95%工程款,剩余5%质保金返还条件已成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开公司支付原告某建设公司质保金11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4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承担。
